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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喀什市整治违法排污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重点查处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落实环评审批要求、不执行“三同时”和验收制度的企业。对喀什建工集团下属喀什市供热公司、喀什市蓝天城西供热公司、喀什市建工集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等单位未做环评、环保竣工验收等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监察、督促整改,并对城南、城西供热站安装脱硫设备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建立脱硫设备运行台账,监测、监察台账,为污染物减排确认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重点查处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继续对喀什市红旗水泥厂搬迁重建、喀什市兴旺骨粉厂、喀什市香妃商贸有限公司搬迁工作监督检查。
  3、严肃查处不运行治污设施、恶意排污和超标排污的企业,对脱硫除尘和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的、污染物直排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企业,一律予以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并要求限期治理,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的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
  4、重点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企业周围土壤、水体、空气环境中重金属含量情况。
  5、对“两高一资”和重金属行业进行重点清查。重点查处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取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铅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企业。重点查处排污企业污染处理设施不完善,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对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没有污染处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要限期治理;对污染处理设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造成超标排污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企业恶意排污的违法行为。
  6、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梳理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严厉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明知故犯、屡查屡犯、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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