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6号)
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有效地开展政府统计工作,促进部门统计、政府综合统计资源共享和协调推进,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发挥统计在服务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依照201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长期以来,部门统计不仅为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业管理提供了大量统计信息和咨询,还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完成了大量的地区调查和普查任务,为地委、行署科学决策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大量资料,为整个统计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目前我地区部分部门统计工作比较薄弱,没有综合统计机构和综合统计人员,还存在着部门统计职责界定不够明晰,依法统计意识不够强,信息传递渠道不够通畅,统计数据使用和管理不够规范,导致重复统计、数出多门、数据质量不高和统计缺位等问题,这既浪费了统计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又影响了全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统计整体功能的发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级党政和社会各界对部门统计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统计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逐步改进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将部门统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推动科学发展、加快地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喀什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部门、单位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府统计机构行使统计管理职能,促进部门、单位统计工作开展。要确定一名部门负责同志分管统计工作,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切实解决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落实调查经费,加快部门、单位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为部门、单位统计工作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