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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教育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户或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教育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后,各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应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严禁以任何理由滞留资金。专项资金必须实行集中支付。严禁将项目资金下拨至县级以下的乡镇和项目学校。
  第七条 各县市财政局、教育局要根据下达的项目学校预算,及时下达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严禁发生白条入账、大额提取现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条 用款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项目学校法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九条 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资金使用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加强项目动态监管。各县市教育局、项目单位是项目责任部门,要负责对项目的全过程组织实施、管理,要确保工程质量。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对建设项目进行动态监管,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监督资金使用管理。同时,将项目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在校园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用款单位要主动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馈有关项目信息,按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附件二),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教育和财政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总体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附件三),地、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要及时进行绩效考核和验收。
  第十条 建立健全教育专项资金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资金,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县市在安排下一年教育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造成项目进展缓慢、未达到预期效果,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责任事故的行为,将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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