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规定的地理标志范围进行监控,坚决禁止地理标志范围之外的企业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范围之内的企业用其他地域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控,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种植(养殖)生产技术工艺,严格按标准、按工艺规范组织生产,有传统工艺要求的,要保证传统工艺的规范性,严格执行其工艺要求,同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进行监控,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名义进行销售。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等级进行控制,不同地域不同产品质量等级要明确区分,不得混等混级进行包装和销售。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必须统一管理,严格监督。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市场进行监控,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实施保护措施,坚决查处侵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信誉和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开展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产业)地理标志产品资源普查,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的资源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生产、加工、流通等情况。对具有我区典型地理特征的特色产品,广泛搜集相关资料,进一步调查、分析,对特色产品的历史渊源、特征特性、传统的特殊工艺生产技术进行科学论证。结合我区实际,统筹规划,合理确定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种、名称、范围,并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做好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产品标准体系。农业标准化是规范农业生产行为,提高农产品质量的有效途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按照特定的生产规程,培育和生产具有地理标志特征的农产品。对具有我区特色、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名优特色农产品,必须加快对特色产品品质标准的修订步伐,建立健全特色农产品标准体系,提高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和技术含量。及时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条件评价和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牧民生产经营地理标志产品,形成“公司+农牧户+品牌”的发展模式。要鼓励相关生产加工企业,完善工业标准体系,采用国际标准,科学组织生产,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四)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在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是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基础。各县(市)要根据本地资源特点,突出特色,有选择地创建一批特色农产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提升特色农产品产量和质量,切实做好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工作,抓好试点,典型引路,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