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冠状病急性心梗型、心衰伴急性心律失常型、冠脉搭桥术、冠脉支架术;2、急、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疗法、高钾血症、严重酸中毒、严重高血溶性衰竭、尿毒症);3、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起搏器)4、急性脑中风(急性脑实质出血、脑梗塞、重度精神分裂症、脑外伤);5、严重烧(烫)伤(总面积超过20%,深度3度面积超过10%);6、重要器官移植手术;7、长骨骨折(内固定术)、关节置换、骨髓炎;8、系统性红斑狼疮;9、脑动脉瘤开颅手术或恶性肿瘤;10、瘫痪、脊椎结构手术;11、癌症;12、白血病或再生障碍性贫血;13、肺结核(伴有并发症);14、子宫附件切除手术;15、冠状动脉旁路手术;16、重症肝炎(肝硬化);17、主动脉手术;18、高危孕产妇(妊娠合并风心病、妊娠合并肝炎等);19、艾滋病(包括机会性感染和机会性肿瘤);20、其它无责任人的重大意外人身伤害。
根据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及自治区积极推广“门诊统筹+住院统筹”模式精神,麦盖提、岳普湖、巴楚三县作为地区试点县,已开展门诊统筹试点工作。其他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先行乡镇试点,以便在2010年与全区同步开展门诊统筹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农牧民民政医疗救助工作
完善民政医疗救助制度,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资助农牧区贫困人员、五保户参加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和其他农牧民自付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的补助标准。民政医疗救助原则上依照行署办公室《
喀什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暂行)》(喀署办发【2009】173号)执行。
(一)民政救助对象
农牧区五保老人、孤儿、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农村低保人员。
(二)救助标准
各县市民政部门在新农合进行补偿后,对于民政救助对象和重大疾病实施民政救助,取消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和救助比例。
民政救助对象,一般疾病年封顶线为3万元,对年度累计救助金超出3万元的特殊困难病人,经县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可实施再次补助额度。对农村五保老人、孤儿、“三无精神病人”,在新农合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再实行全额医疗救助;对于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农村低保人员,在新农合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再给予80%的医疗救助;其他农牧民患大病或其他重症疾病,医疗费用经合管办报销和二次补偿后,剩余部分由民政大病救助给予报销,补助比例不低于70%;对于65岁以上老人、领取计划生育“两证”家庭实行政策倾斜,对其大病救助可享受各提高5个百分点的补助比例。大病救助的封顶线不低于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