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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科学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提高农牧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要求,至2010年新农合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根据国家、自治区对南疆三地州倾斜政策,2009年我区筹资水平仍保持在100元以上,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6元,自治区财政补助44元,个人缴纳10元。各县市财政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新党发【2006】13号)精神,落实2-10元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兑现纳入新农合试点时的承诺。并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各级补偿标准按照行署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喀署办发【2008】156号)执行。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不高于50元,补偿比例不低于85%,封顶线10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不高于100元,补偿比例不低于65%,封顶线3000元。地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不高于300元,补偿比例不低于55%,封顶线10000元。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不高于500元,补偿比例不低于50%,封顶线20000元。继续对65岁及以上老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家庭实行政策倾斜,其医疗费用补偿可享受提高5个百分点的优惠待遇。

  对在自治区级、地区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补偿费用超过封顶线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经各县合管办审核后,按20%的补偿比例对超过封顶线部分进行二次补偿。剩余部分转民政部门,按大病医疗救助规定予以补助。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控制成本费用。鼓励广大参合农牧民和定点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中医民族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和农牧区中草药、民族药材资源丰富的优势,有效降低医药费用,减轻农民负担。

  进一步扩大住院补偿范围。补偿范围内增加特殊高价一次性导管和支架、手术吻合器、钛夹、人工关节,以及医疗服务过程中不能事先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的或用量差别较大的较高价格的消耗品,如特殊缝线、特殊尿管、钢板、钢钉等。对特殊病种,如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等大额门诊治疗的费用,按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线,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并给予民政救助。
  增加大病或危重病救助种类,由原来的13种增加到20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凭定点医院医疗诊断书可确定为患大病或危重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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