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18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已经行署2009年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农牧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看好病”的问题,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结合喀什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清新形势,步入新起点,全面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在上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县市、地直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覆盖面不断扩大。目前,新农合制度已覆盖全区十二个县市,参合人数为278.63万人,参合率达9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转平稳,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基本缓解了农牧民因病致贫和返贫状况,减轻了农民医疗负担,农民群众受益率逐年提高,健康得到基本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中提出的各项任务,关注民生,心系百姓,以切实解决广大农牧民群众“病有所医”为总体目标,扎实推动新农合制度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各县市要进一步扩大新农合覆盖面,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逐步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保证2009年农民的补助标准每人达到100元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进一步规范新农合统筹基金管理,当年节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节余率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的25%以内。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资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参加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对重大疾病适当进行补助。不断提高新农合管理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耗材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探索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模式,简化到县城外就医的转诊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