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应急救援支队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应急救援支队组建实施方案》已经行署2010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应急救援队伍的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喀什地区应急救援支队组建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喀什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根据自治区新政办发〔2009〕154号文件要求和喀什地区实际,地区应急救援支队、大(中)队,组建方案如下:
一、组建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拓展职能、平战结合、逐步完善”的建设原则,依托喀什地区消防部队现有人员、车辆、装备、器材资源,进一步拓展救援职能,提高救援效率,全面提升喀什地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支 队 长:曹卫青 喀什地区消防支队支队长
政 委:李 平 喀什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副支队长:巴图尔 喀什地区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兰 灿 喀什地区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胡振海 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地区应急救援支队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消防支队司令部,办公室主任由地区消防支队参谋长罗斌同志担任。
支队长主要负责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执勤训练、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政委主要负责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经费保障以及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社会联动、组织和协调工作;副支队长配合支队长、政委开展各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应急救援支队日常工作,年度训练演练计划的制定实施,参与、指挥各类灾害事故救援行动。地区应急救援支队指导各县市应急救援大队建设。
(二)职责任务
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主要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体性事件、群众遇险事件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事故、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