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市政公用和非营利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安置住房用地、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的棚户区改造用地,应在《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严禁将已供应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房开发。安置住房坚持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确需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方便安置家庭生产生活。
(七)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或通过收购方式筹集的安置住房房源,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费用。
五、组织实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对本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每年县、市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署)综合汇报廉租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改造计划的国有工矿企业也要切实加强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承办棚户区改造中的具体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任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棚户区改造财政补助办法;自治区金融办会同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银监局等部门研究棚户区改造金融支持政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确保棚户区改造用地落实。各地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牵头部门,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落实。
(三)编制改造规划。各地人民政府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工作目标,要把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各县、市2010-2014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经地、州、市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地、州、市政府(行署)批准后,于2010年6月15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进行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