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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均应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具体比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鼓励国有企业改造棚户区或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配建廉租住房的,政府按现行政策予以补助。保障性住房分配,应充分体现我区各民族和谐共居的特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应适当配建商业经营设施,并以优惠租金优先向棚户区低保、低收入家庭出租,缓解其生活困难。

  (四)依法明晰产权。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补偿居民的安置住房应依法、依政策为回迁居民确认产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纳入集资建房、解危解困房的, 产权确认和上市交易管理等执行现行集资建房和解危解困工程政策。棚户区改造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国家所有。

  (五)多方筹集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补助、企业投资和个人出资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自治区积极争取中央棚户区改造资金支持,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当安排补助资金。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廉租住房,按现行政策筹集资金。

  各地要将棚户区改造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规定安排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各地可对棚户区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棚户区改造的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等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按照“企业制定方案、政府批准实施、集中连片建设”的原则,推进本企业棚户区改造;企业职工合理负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金融机构应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执行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争取国家将我区符合条件的地区列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性住房试点范围,增加棚户区改造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居民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各地可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六)确保土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各地要充分发挥土地储备机构作用,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存量土地,优先列入土地储备计划。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原属于国有划拨的建设用地,需调整土地用途的,城市规划部门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及时办理调整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的土地用途调整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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