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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推进我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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