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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为规范和加强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法律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一、聘用和管理

  市政府法律顾问是受市政府授权或委托,协助处理市政府法律事务、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法律顾问。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管理工作,并设立法律顾问室。

  (一)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

  1.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从我市相关工作机构中挑选符合要求的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聘任。

  2. 市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用制,聘期2 年。聘用期满后,市政府法制办重新提出聘用意见,履行聘用程序。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内连续3 个月不参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视为自行解聘。

  3.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人数根据市政府法律事务需要确定。

  4.多名市政府法律顾问同时承担特殊任务或重大事项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设立首席法律顾问。

  5.市政府法律顾问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不负责任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解聘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二、主要职责

  (一)为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提供法律咨询。

  (二)参与市政府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的谈判和签约活动,并对合同、协议、合约等提出法律建议。

  (三)受市政府授权或委托,代理参加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活动;参与调查、处理、协调有关行政案件和法律事项。

  (四)参与市政府有关政策措施和法律文书的草拟、审查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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