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为规范和加强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法律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一、聘用和管理
市政府法律顾问是受市政府授权或委托,协助处理市政府法律事务、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法律顾问。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管理工作,并设立法律顾问室。
(一)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
1.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从我市相关工作机构中挑选符合要求的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聘任。
2. 市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用制,聘期2 年。聘用期满后,市政府法制办重新提出聘用意见,履行聘用程序。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内连续3 个月不参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视为自行解聘。
3.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人数根据市政府法律事务需要确定。
4.多名市政府法律顾问同时承担特殊任务或重大事项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设立首席法律顾问。
5.市政府法律顾问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不负责任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解聘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二、主要职责
(一)为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提供法律咨询。
(二)参与市政府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的谈判和签约活动,并对合同、协议、合约等提出法律建议。
(三)受市政府授权或委托,代理参加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活动;参与调查、处理、协调有关行政案件和法律事项。
(四)参与市政府有关政策措施和法律文书的草拟、审查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