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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信报箱的设计纳入审查内容,严格把关,对没有信报箱设计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八条 住宅小区、住宅楼房等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将信报箱的设置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一并验收,负责竣工验收的验收组对没有设置信报箱或没有按信报箱设计规范设置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已建住宅小区、住宅楼房没有设置信报箱的,应当按以下规定补设:

  (一)开发建设单位已出售的物业,由物业管理单位协助(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邮政管理部门组织产权所有者出资补设;

  (二)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补设。

  第十条 村(居)民私人住宅没有设置信报箱的,村(居)民可以按照邮政行业标准自行制作或购买信报箱进行补设。

  作出租屋用途的村(居)民私人住宅由产权人出资补设信报箱。

  村(社区)有经济条件的,可以统一出资补设信报箱。

  第十一条 信报箱补设单位或个人可以自行选择有资质的信报箱生产、安装企业进行设置,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代为设置,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支付。

  第十二条 居民楼房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根据《邮政法》第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房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信报箱由住宅小区、住宅楼房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支付。

  第十四条 信报箱属于邮政专用设施,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保证信报箱形象美观、整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故意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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