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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2日)废止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府办〔201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二○一○年六月三日

  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肇庆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肇庆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6〕51号)、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广东提高国际竞争力合作备忘录》(粤府办〔2007〕23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48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肇庆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肇庆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肇庆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对肇庆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1次,每届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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