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的追究由行政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第五条 各级政府以及城管执法、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都应当主动收集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反映和举报。接到举报的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或转交、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第六条 建立查处违法建设案件沟通、协调、通报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 实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时限制度。城管执法部门要对接到告知的违法建设进行登记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场巡查,依法进行现场处置,对不能认定是否属违法建设的,应当根据建设行为性质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分别移交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认定,接到移交材料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并回复。城管执法部门对认定的违法建设,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建设,在15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自逾期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区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并在政府批复后尽快组织强制执行。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或接到政府交办、有关部门移交、通报或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查处;
(二)依法应由其他职能部门查处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三)负责对违反城市容貌标准或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四)对违法建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提请区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强制执行;
(五)对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要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通报。
第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一)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对存在的违法建设超过15个工作日未发现的;
(二)对巡查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通报的违法建设,未及时进行现场处置,造成严重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