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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政[[201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秦皇岛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

秦皇岛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是指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各类节能墙体材料,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及其辅料,节能门窗、幕墙与遮阳设施,供热采暖、通风与空调、给水排水、配电、照明及监控等用能系统的节能产品统称(秦皇岛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分类及目录见附录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质监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工商部门负责全市市场流通领域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督管理。
  各县、区质监、工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对于门窗、幕墙、电梯、锅炉等需要在建筑工地现场进行组装成型的特殊产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共同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部门每年定期对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并向社会公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的抽检和处理结果。
  第六条 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监督检查中,对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予以认可。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情况纳入每年一度的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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