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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七)依法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目标,制定消防监督工作制度,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逃生预案并开展灭火和逃生预案演练,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居(村)委治保会、物业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等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确保消防安全;

  (六)督促指导社区和农村制定防火公约,落实社区和农村防火、灭火措施,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小区、居民区活动;

  (七)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消防保卫工作,配合上级做好重大活动的消防保卫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突击性、季节性和阶段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八)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九)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好火灾现场、查处火灾事故和进行火灾统计;

  (十)每半年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每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消防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十一)其他依法由派出所实施的消防监督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根据县(市、区)消防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消防规划或者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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