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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市政办〔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是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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