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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修订)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有权对损坏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的城镇容貌标准。城镇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体现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

  第十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城镇雕塑、公用设施等应当与城镇环境相协调,突出民族特色,并保持整洁、美观、完好。不得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搭、乱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不得设置超出墙体的安全设施;换气扇、空调外机设置应当隐蔽,并规范设置空调排水管。

  禁止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城镇雕塑、公用设施和街道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第十一条 街道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栽培、整修遗留的渣土、枝叶等。

  禁止攀爬树木,翻越绿篱,损毁花木,踩踏花坛(池)、草坪等行为。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标语、画廊、橱窗、灯箱、霓虹灯等,应当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保持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显示不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十三条 在城镇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车轮带泥的车辆驶入城市建成区。

  运输土方、砂石、渣土、泥浆、垃圾、粪便等散体和流体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沿途飞扬、泄漏、遗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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