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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法定性原则。门牌编号确定后,须以文书等形式予以确认,并设置门牌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凡涉及使用地址的证件、注册、通讯、宣传、广告等必须使用法定门牌编号。

第三章 门牌编排的总体要求与方法

  第五条 门牌编排总体要求:
  (一)道路两侧门牌按照自东向西、自北向南,面向西、南,左双右单的原则进行编排。同一行政区内要确定并采用统一的标准。不宜采用上述原则编排的,由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报请市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道路网起止点的确定应以城乡规划为依据。凡起点位于广场并呈放射状布局的道路,由广场起编;凡止点通往山谷、林区以及湖、海等自然地理实体的支路,由临主干道路起点位置编排;对规划起止点无法确定的道路,视情况可暂时采用命名片状地名的方式编排。
  (三)道路一侧为河流、山崖、海岸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可采取单侧流水号编排方法。
  (四)门牌编排中,住宅性质的建筑物每栋一号;公建性质的,其首层及通往二层以上的每个独立公建出入口分别予以编排;车库性质的,每个车库单独编排。
  (五)住宅或二层以上具有独立出入口的公建,按整号编排。
  (六)新建筑物门牌号码不以“0”作母号或子号。
  (七)村委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其所辖区域内新建筑物门牌需先行完成地名规划后,按城市楼、门牌编制办法编排。对已完成编号的建筑可暂不变动,随城市改造逐步调整。
  (八)广场门牌编排采用逆时针方向,以北偏西方向建筑物作为起始号码编排。
  (九)建筑物属公寓性质的,按住宅性质方法及要求编排。
  第六条 门牌编号具体方法:
  (一)沿街建筑物及独立商业网点,按沿街、路、巷标准地名编排门牌。编排方式为“XX路(街或巷)XX号”或拖号的方式“XX路(街或巷)XX-n号(n≥1,n为整数)”。
  (二)对采用片状地名的,根据现场情况使用流水或单双号分向编排方法;号码方向应与道路路网编排走向一致;临街公建仍使用沿街编排原则。编号控制在30个以内为宜。
  (三)车库门牌编排,以所在建筑物门牌为主号,按顺序拖库号,面向建筑物自左向右编排。编排方式为:“XX路XX号―库n(n≥1,n为整数)”。原则上不另行使用其他编号。地下停车场,在出入口位置编排整号。
  (四)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门牌编排,在门牌编号前冠以“B”代表该号码用于地下部分,如:“XX路BXX号”。地下层数的编排需在层数前同样冠以“B”代表地下层数,编号方式为:“B+户号”。户号编排方法参照“第六条、第十一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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