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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严厉打击出售病死猪行为。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防止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
  (六)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流入餐饮加工环节。卫生、动物卫生监督、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严防私宰肉、病害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和肉品加工环节,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要加大对肉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有害肉类加工品流入市场。
  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积极探索,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各部门要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积极探索制订长效监管措施,规范生猪养殖、屠宰及生猪肉品销售和使用各环节行为。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尽恪尽职守,努力工作。一是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防疫法》)、《条例》《办法》。要把2009年定为《防疫法》《条例》《办法》学习年,大力宣传《防疫法》《条例》《办法》;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融会贯通,提高贯彻《条例》《办法》的自觉性;要有针对性地扩大宣传覆盖面,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做好生猪屠宰执法人员、定点屠宰厂(场)工作人员的培训。二是按时完成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换证工作。按照《条例》规定,2009年3月1日前要完成定点屠宰厂(场)换证工作。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执行《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具有《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县商务部门要根据《条例》对本地区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检查清理,逐一核查,符合《条例》要求的,报县政府核发定点证书和标志牌,并按要求进行公布和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取消定点资格。三是大力推进行业升级改造。县商务部门要研究制定中小型定点屠宰企业改造计划,区分不同情况,支持一批,关闭一批,通过市场机制淘汰一批;采取政策措施支持中小型定点屠宰企业升级改造,重点是改造生产加工设施,配备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冷藏运输、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要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延伸产业链,引导其向养殖和市场环节延伸,扩大自养生猪规模。加强品牌店建设,提高肉品市场占有率;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冷链物流建设,提高冷鲜肉生产能力。四是努力提高肉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县商务部门要有忧患意识和超前意识,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抓紧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做到尽早发现、迅速反应、及时处理,尽可能地减少事故产生的不良影响。要加强装备建设,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能够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公开信息,积极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五是规范完善生猪屠宰执法工作。生猪屠宰执法工作起点低、底子薄,2009年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县商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屠宰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执法人员,落实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经费;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落实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健全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六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和分散性,仅仅靠执法人员很难及时发现和打击。要在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同时,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生猪屠宰行业监督。要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和业内人士的投诉举报;要在养殖户、小餐馆、肉食品加工小作坊比较集中的区域建立信息网络,及时掌握违法信息;要注重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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