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6月3日
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2010年6月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扩大对外开放,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是海南经济特区内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实行特殊优惠政策,进行经济开发开放的特定区域。
洋浦经济开发区及区内设立的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以新型临港工业和港航产业为主导,相应发展物流及能源、原材料国际储备交易、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建设面向东南亚的航运枢纽、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基地。
第四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根据开发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在体制机制、产业政策、吸引投资、对外贸易、港航发展、金融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改革开放先行试验区的作用。
第五条 投资者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代表省人民政府对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及省人民政府划定的邻接海域,实施统一管理;协调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设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机构的工作。
洋浦管委会对属地管理事务,行使设区的市和县级行政管理权。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授权洋浦管委会行使省级行政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