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甲级,评定分值在100~80分(含80分)之间的为乙级,评定分值在80~60(含60分)分之间的为丙级,评定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丁级。
具体评分办法在《物业管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中规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即时评价和年终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
(一)即时评价。市房产住宅局将认证后的物业管理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即时记录入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市房产住宅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年终信用等级评定。每年年终根据物业管理企业各种信用信息情况评定物业管理企业信用等级,并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在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暂定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个人对暂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房产住宅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后最终确定企业信用等级,记入信用档案,于2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信用等级评定正式结果。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投标、资质管理、评优和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物业管理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一)甲级物业管理企业可减少日常检查工作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时,可以适用书面审查;对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优先审定;在申请办理年度检验时,只作程序性、备案性检查;对行业各类奖励或者评比,予以优先考虑。
(二)乙级物业管理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不重点监管。
(三)丙级物业管理企业进行重点监管;资质年检时重点审查;取消资质晋级资格;取消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限制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
(四)丁级物业管理企业增加检查或者抽查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明确检查形式的,进行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明确规定检查形式的,进行重点审查;资质年检时依法将其定为限期整改,暂缓办理资质年检手续或者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建议;取消行业各类奖励评选资格;不允许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信用评定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当加分的倒扣分,应当减分的加倍减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