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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3年7月2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家民政部、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济工作的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落实救助资金,从2004年起,各级地方财政要开列农村特困户救助金预算,确保此项工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救助农村特困户的各项具体工作措施,切实保障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南宁市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家民政部、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济的工作要求,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根本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制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坚持改革,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努力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为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和方法,切实保障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
  三、救助对象的确定与管理
  (一)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对象分为定期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
  1、定期救助对象主要为农村五保户,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灾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家庭。
  2、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因病、因残、因灾造成临时困难,通过自身努力在短期内难以保障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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