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摸清兽药经营企业基本情况。全面了解、掌握本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数量、分布区域和各企业的经营规模、仓储条件、设施设备、人员状况、经营范围、有效期、营业额等情况,为兽药GSP的启动和实施奠定基础。
(二)确定兽药GSP检查员名录。按照《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中关于兽药GSP检查员应具备的条件要求,认真选拔本辖区的兽药GSP检查员,于2010年6月底前报市农委。
(三)启动试点工作。按照省畜牧食品局的统一部署,全市兽药GSP试点工作实施时间为2010年5-12月。各区(市)县选择2家以上(含2家)规模较大、经营条件较好、质量管理工作较为扎实的兽药经营企业开展兽药GSP试点,并于12月底前完成试点企业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自2010年3月1日起,各地对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兽药GSP规定条件和程序从严审批。各地于2010年6月底前将试点企业名单、12月10日前将兽药GSP试点工作总结报市农委。
(四)全面推行实施。2011年,各地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全面推行和实施兽药GSP。推行中,要采取先易后难、先城市后农村的方式,逐批对原来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具备条件的及时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引导其调整企业发展方向,或进行联合、重组。2011年2月底前,各地至少应有一个兽药经营企业达到兽药GSP规定的条件,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兽药经营企业的GSP改造建设工作,2012年3月1日前全面完成兽药GSP检查验收和换发证工作。对达不到兽药GSP规定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要依法全部予以取缔。各地分别于2010年11月10日前、2011年5月10日前和11月10日前将本辖区的兽药GSP实施工作情况报市农委,2012年2月10日前将兽药GSP实施工作总结和通过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的经营企业名单、2012年3月10日前,将“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工作总结报市农委。此后,每年12月20日前将兽药GSP企业名单报市农委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兽药GSP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对兽药GSP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机构、确定人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于6月底前将确定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报市农委。
(二)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各地要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和工作方案,扎实做好培训工作。一要对兽药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实施兽药GSP规定。二要对兽药经营者进行培训指导,帮助他们尽快改进完善经营条件,达到兽药GSP规定要求。三要加强对兽药GSP检查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素质,杜绝流于形式的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