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10〕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规划局,为主管全市规划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下放的职责
根据2007年12月13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规定,将“主城区外村镇建设规划管理职责”下放给各区政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策略研究;参与城市规划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特定地区规划、主城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依法审查、审批各类规划。
(三)承担执行城市规划的责任。负责主城区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主城区建设工程(建筑类和市政类)的规划报批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城市规划动态管理;负责对城市规划勘察测绘合同和成果进行审查备案登记;负责对用地界址放线、建筑工程放验线、地下管线覆土前验线等进行管理。
(五)负责对建设项目审批后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意见书》。
(六)承担规划管理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七)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资质验证;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规划编制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