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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新政办[201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4年,市政府印发了《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理顺区划调整后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新政〔2004〕75号),从2005年1月1日起,市对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实行新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几年来,新体制运行平稳,进一步规范了市与区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了各级政府支持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促进了市区两级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但在新政〔2004〕75号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文件虽然明确了市属重点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中央和省级收入除外)的各种税费为市级固定收入,并公布了市属重点企业名单,但近年来,由于企业改制等因素影响,混级串库情况时有发生,为切实规范市区税收秩序,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市国税、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新政〔2004〕75号文件规定做好市属重点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的税收征管工作,确保市级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对今后市属重点企业新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由市国税、地税部门根据市属重点企业注资情况确定税收收入入库级次,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国税、地税部门要组织精干人员对市属重点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新体制运行以来税收收入征管入库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时间从2010年6月1日~6月30日,对2010年混库部分,应于6月30日前及时予以调库,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对2009年以前入库级次错误的,登记造表,经市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混库凭证复印件于6月30日前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预算扣回。
  三、从2010年7月1日起,市财政、审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市属重点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税收入库情况开展重点抽查,对因征管工作不力或不作为,造成继续混库的,市政府将对市主管税务部门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当年在市委、市政府的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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