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扶持。

第三章 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同时核发缴费证,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二十条 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各类财政补贴及其利息;

  (三)各类补助及其利息;

  (四)其他收入及利息。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人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及时结息。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在本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参加转入地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5年以上的,方可在转入地享受养老待遇。

  参保人跨本行政区域外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个人帐户中不含政府补贴部分的本息。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五条 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以上;

  (二)年满60周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