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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坚持养老待遇和个人缴费相挂钩,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鼓励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市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原则上以各市(区)、市区(不含高港区)为统筹地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和各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和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

  市和各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帐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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