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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我市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工业企业排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我市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工业企业排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09年11月5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孙春山代表市政府所作的《关于我市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工业企业排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十一五”以来,市政府坚持以建设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为突破,以整治重点排污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辽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取得了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完成率分别高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的成效,为全面完成省政府提出“三年内实现辽河流域干流全部消灭超五类水体,五年内实现辽河流域干流城市段景观化”的工作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会议指出,我市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工业企业排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还面临着治污设施提标改造任务艰巨、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滞后于主体工程、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监测薄弱等实际问题。

  会议要求,市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持续加大污染减排力度。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巩固减排成果的基础上,持续加大水污染减排的工作力度。围绕生态城市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一步强化对水污染减排问题的统筹规划和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我市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有利时机,继续加大对水污染减排的资金投入,特别是保障配套设施建设、提标改造和污水处理厂有效运行等资金需求。不断强化落实环境准入制度,把好项目入口关,严格控制新增排放量。

  二、强化落实治污设施提标改造任务。对不能达到省新标准规定排放要求的污水处理厂和重点企业治污设施,要尽快落实提标改造任务。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治污设施提标改造的专项工作方案,细化时间进度表和责任主体,争取纳入明年政府工作安排之中,并在“十一五”期间取得实质性进展。积极争取并有效落实各污水处理厂的相关改造资金,对企业的改造工作可采取必要的政策倾斜和“以奖代补”等措施,确保提标改造工作落实到位。

  三、完善污染减排监测监管体系。完善并实施流域内排污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和已建成使用的污水处理厂监督检查办法,重点查处污水处理设施闲置不用等偷排行为。继续开展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对不达标企业采取“治理与关停并举”的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对重点排污企业应尽快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建立运行管理数据库,并落实监管责任制,努力实现监测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强化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察力度,特别是要按照环保部要求,认真落实中控系统安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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