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每年年终对中标培训机构中标项目进行评估,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根据其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以及培训后就业率等综合情况给予评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其他单位、与政府其他部门开展的免费培训重复申报等情形的,直接取消其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资格,以后不得进入招投标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陕西省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投标书
附件二:“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投标单位评审标准
附件1:
编号:
陕西省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投标书
(式样)
项目名称:
投标单位:
投标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表一
投标单位概况
投标单位名称
| | 负 责 人
| |
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邮政编码
| |
办学许
可证号
| | 颁证
单位
| |
开户行
| | 账号
| |
拟培训的
专业名称
| |
基
本
情
况
| 培训机构办学概况及培训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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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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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单位
促进
就业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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