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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招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每年年终对中标培训机构中标项目进行评估,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根据其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以及培训后就业率等综合情况给予评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其他单位、与政府其他部门开展的免费培训重复申报等情形的,直接取消其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资格,以后不得进入招投标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陕西省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投标书

  附件二:“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投标单位评审标准

  附件1:
  编号:

陕西省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投标书
(式样)

  项目名称:               

  投标单位:               

  投标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表一         
  投标单位概况

投标单位名称

 

负 责 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办学许

可证号

 

颁证

单位

 

开户行

 

账号

 

拟培训的

专业名称

 

基 

 

 

 

 

 

 

培训机构办学概况及培训工作业绩

 

投标

单位

促进

就业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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