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投标条件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均可作为投标对象。
第七条 参加投标活动的培训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1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办学经历;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培训活动的资金支持。
(二)具有满足开展培训专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教学场地一般应包括教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等;配备开设的专业(工种)培训教学所需的教学仪器设备和教材、资料等。
(三)具有满足培训任务需要的师资力量和管理人员。具备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培训专业、规模相适应的教学队伍。教学管理规范,各项制度健全。
(四)具有满足开展培训所需的教材。培训机构所设培训专业(工种)适应当地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适应培训对象学习需求,统一使用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教学大纲。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学员培训后就业率能达80%以上。
(六)社会信誉好,连续两年能完成培训任务,无有效投诉、无违规收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其他违法行为。
(七)财务独立核算,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财务制度健全,能全面正确反映培训成本,能出具有效票据。
(八)因违规被终止或取消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不得再次参加投标。
第三章 投标材料
第八条 投标材料包括:1、证明资质相关证件;2、投标机构登记表(附件1);3、单位基本情况(办学场地、实训设备、师资力量、教学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学员考勤制度)、培训专业教学计划和大纲、使用教材等。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九条 发布招标公告。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年的培训计划,在相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