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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招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招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9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就业培训工作,加强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招投标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陕西省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招投标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培训项目,确保培训质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切实提高培训就业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培训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为确定我省承担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而组织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

  第四条 承担省级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招标,承担市级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招标。

  第五条 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在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就业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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