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招投标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10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培训工作,加强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努力促进就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精神,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招投标办法(试行)》(陕人社发〔2010〕99号),为了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是贯彻落实全国就业工作座谈会、省就业社会保障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有关精神的具体举措,希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与各级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工作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招投标工作的认识,增强大局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务实的作风,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把就业培训项目招投标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严格纪律,确保质量
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招投标是对就业培训工作模式的一次改革和创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上制定的招投标办法,依照程序和要求抓好落实,真正把有实力、有诚信的培训机构纳入进来,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严防和杜绝走过场、照顾关系等不正之风发生,形成能进能出的良性管理体制。
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各市(区)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培训机构的数量。以实现就业为目标,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情况,就地、就近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真正使这项惠民政策惠及到千家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