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把任务全面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工矿企业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落实好群测群防“四项制度”、“三条措施”。
地质灾害隐患是动态变化的,在群测群防工作中,不仅要重视已发现隐患点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还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排查、巡查、复查工作,将新发现的隐患及时纳入群测群防网络,并做好有关工作。
要将“两卡”(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放至相关单位和受威胁的每一户居民手中。“两卡”上防灾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测人员明确之后,要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公开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加强督促检查,监测人员要做好巡查和监测工作。
5.不断健全完善地质灾害应急体系,提高应急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十一五”期间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增强应急管理能力,提高管理水平。
各地要在总结近年来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取得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对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提高预案的可执行性。要督促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区(段、点)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编制单项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管理人员、专家队伍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建设。积极推进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6.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
要制定长期计划,广泛深入地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教育。要把宣传培训重点放到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村庄,提高基层干部和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知识水平,提高他们的临灾自救和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抓紧抓好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在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家立项补助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管理;省立项补助的项目,由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
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项目,各有关州、县应当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项目申报时的承诺,依据经审定的治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落实州、县配套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