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工作
1.切实做好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复查工作
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建设、铁路、教育、旅游、安监等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地质灾害排查和汛前巡查、汛中检查、汛后复查工作。特别要对城镇地区、山区丘陵区中小学校、旅游景区景点、陡坡下和沟口处居民点,以及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公路铁路沿线、江河沿岸、重大工程建设区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逐一排查,做到不留死角。对排查出来的隐患点,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积极推进防治规划编制工作
目前,我省县域地质灾害普查工作已经全面完成,各地应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尽快组织编制州(市)、县(市、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依法按规定程序论证批准后印发实施。已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原规划进行修编。
3.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认真组织编制本地区《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急预案,并对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不断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1)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
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预报预警工作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教育、气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威胁矿山、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市政等设施和旅游景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监测。
各级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部门要继续加强协作,进一步完善预报预警技术体系,充分利用现有的气象监测网络、防汛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立信息共享与会商机制,不断提高预报预警的及时性、准确率和覆盖率,及时做出科学准确的分析判断,为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信息综合研判、进行决策提供有力支撑。要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保证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及当地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人及时收到预报预警信息,以便迅速采取避灾减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