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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0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报

  (一)充分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对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是维护群众生存权、发展权最基本的要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首要目标就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省地质环境复杂脆弱,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近年来,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有了一定加强。但受极端天气、地震、经济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影响,许多地区地质灾害影响范围依然较大,危险程度依然较高,防治地质灾害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省委、省人民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
  各地要继续加强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积极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机构,从职能职责、目标任务、信息报送、联席会商、综合处置等方面不断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依法履职,各企事业法人要切实履行法定防治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各地要突出重点时段、区段,突出预防、避让与应急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将防灾减灾责任、任务全面落实到县、乡、村、组、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并组织做好督促检查与帮助指导工作。
  (三)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地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0年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规定与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长效保障机制,确保投入到位。
  根据“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基本原则,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监测预警和治理责任;地质灾害治理后的受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和费用;对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按照《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的要求进行防治,防治经费按事权原则承担。必要时,各地可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8〕241号)、《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云政发〔2004〕211号)和《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建〔2006〕659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考虑适当动用省返还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进行地质灾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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