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
(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
(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二章 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
第五条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或备案。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六条 实行核准制管理的技改项目,除明确规定由国家核准的以外,其余项目由省经信委和有核准权限的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严格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湖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鄂政发〔2005〕12号)执行。
凡是《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以外,企业自主投资、自主改造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技改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省经信委负责省属及跨市州项目的备案工作,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及跨县(市、区)项目的备案工作,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材料及编制
第七条 项目申请核准,企业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国家有关要求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中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经信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核准需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一式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