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
一、安置保障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拨款;
(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二、安置保障金的主要用途:
(一)支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支付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三)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退伍安置部门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核拨、民政部门发放、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重点安置对象功绩量化评分标准及工作程序:
一、义务兵军龄计30分,士官服役期每增加1年加3分;
二、立功:二等功直接名列前位,三等功每次计15分;
三、优秀士兵每次加5分;
四、嘉奖:
(一)团以上(含团级)嘉奖每项计4分;
(二)营嘉奖每项计3分;
(三)连嘉奖每项计2分。
五、优秀党员每次加3分;
六、优秀团员每次加2分;
七、职务:班长计7分;副班长计5分;优秀班长每次加5分。
八、获得其他奖励的,按评奖审批部门级别计得相应奖励分数(团级及团级以上4分;营级3分;连级2分);在部队受过处分的,参照连、营、团相应奖励分数倒扣(团及团级以上扣4分;营级扣3分;连级扣2分)。
九、在具体安置工作中,以安置对象的档案材料为依据,退伍后部队开出的各种奖励证明不能作为得分依据。
十、按照评分标准,计算每人的总分数后,列出名次,张榜公布。在此基础上,按照年度安置岗位计划数和退役士兵总分数的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由退役士兵本人依次选择安置计划内的工作单位。总分并列者,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者,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立功受奖次数多者优先;次数相同者,时间在前者优先。当有人放弃选岗时,按成绩排序依次递补,直到最后一个岗位被选定。依次选择安置岗位并签字确认,签字后不得反悔和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安排工作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底接收尚未安置的市本级城镇退役士兵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