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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本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
  一、安置保障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拨款;
  (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二、安置保障金的主要用途:
  (一)支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支付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三)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退伍安置部门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核拨、民政部门发放、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重点安置对象功绩量化评分标准及工作程序:
  一、义务兵军龄计30分,士官服役期每增加1年加3分;
  二、立功:二等功直接名列前位,三等功每次计15分;
  三、优秀士兵每次加5分;
  四、嘉奖:
  (一)团以上(含团级)嘉奖每项计4分;
  (二)营嘉奖每项计3分;
  (三)连嘉奖每项计2分。
  五、优秀党员每次加3分;
  六、优秀团员每次加2分;
  七、职务:班长计7分;副班长计5分;优秀班长每次加5分。
  八、获得其他奖励的,按评奖审批部门级别计得相应奖励分数(团级及团级以上4分;营级3分;连级2分);在部队受过处分的,参照连、营、团相应奖励分数倒扣(团及团级以上扣4分;营级扣3分;连级扣2分)。
  九、在具体安置工作中,以安置对象的档案材料为依据,退伍后部队开出的各种奖励证明不能作为得分依据。
  十、按照评分标准,计算每人的总分数后,列出名次,张榜公布。在此基础上,按照年度安置岗位计划数和退役士兵总分数的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由退役士兵本人依次选择安置计划内的工作单位。总分并列者,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者,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立功受奖次数多者优先;次数相同者,时间在前者优先。当有人放弃选岗时,按成绩排序依次递补,直到最后一个岗位被选定。依次选择安置岗位并签字确认,签字后不得反悔和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安排工作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底接收尚未安置的市本级城镇退役士兵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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