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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本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自谋职业安置的退役士兵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本人填写《江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与退伍安置部门签订《江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二、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其档案移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三年内减半收取档案保管费。
  第六条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所在单位因改制、倒闭、撤销等原因不能复工复职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父母一方或配偶在中央、省属单位工作的,由其所在中央、省属单位按照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中央驻赣和省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2]134号)负责安置。父母一方在中央、省属单位,另一方在市属单位的原则上由中央、省属单位接收安置。
  第八条 驻景的中央、省属单位确实难以落实省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接收子女安置的,该单位可以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有偿转移安置费标准,向市退伍安置部门支付有偿转移安置费,并由市退伍安置部门接照市政府确定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向退役士兵支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第九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义务兵和城镇转业、复员士官(不含三期以上复员士官)服役期内每年1万元,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加3000元;农业入伍转业士官每服役一年3000元,以此类推。
  第十条 坚持指令性计划安置任务与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相结合的原则,在接收单位确有困难完成安置任务的前提下,可申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接收单位按计划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按2-3万元的标准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第十一条 因接收单位原因,造成重点安置对象不能如期报到或报到不安排上岗的,从退伍安置部门开出安排工作介绍信后,接收单位从接收当月起应发给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生活费,发放至上岗时为止。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视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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