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本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0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2009年11月4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景德镇市市本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景德镇市市本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适应新形势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需要,使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符合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的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实行自谋职业为主和重点安置对象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安置原则。
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属重点安置对象,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选择自谋职业。
一、服现役10年和满三期以上直招的转业士官。
二、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
三、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5级至8级残疾退役士兵。
五、烈士子女退役士兵。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功绩量化评分法给予安排工作,患有精神病的不予安排工作。
对不符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由政府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不予安排工作。
第四条 重点安置对象尽可能安排在机关事业单位,由市民政局会同市人事局、市编办共同拟订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由政府下达安置计划。安置计划一旦下达,各接收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落实,不得拒绝接收所分配的安置任务。
重点安置对象从接到安排工作介绍信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到接收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愈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排工作资格,退伍安置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