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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五日

  赣州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了切实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促进和谐平安赣州的建设,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2009年地质灾害情况

  2009年,全市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119起,因灾死亡3人,直接经济损失268.5万元。其中崩塌21起、滑坡94起、地面塌陷1起、泥石流3起。是近十多年来因灾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最低的一年。灾害以小型崩塌滑坡为主,主要发生在4月份至6月份,主要分布在上犹县-大余县、寻乌-安远县-会昌县-兴国县一带,绝大部分地质灾害发生在重点防护区内,2008年度市防治方案中的隐患点没有出现灾情,但处于不稳定状态。降雨是灾害发生的主要诱发因素,傍山建房、(探)采矿、修路等工程建设切坡是灾害发生的主要人为因素。

  二、2010年全市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2010年降雨预测

  根据市气象部门预测:2010年总雨量略偏多,为1500-1700mm。汛期雨量略偏多,为700-800mm,部分地区有洪涝或内涝。由于降雨时空分布不均,部分地区出现明显偏多或特多的特强降雨的可能性大;年内登陆影响我市的台风偏多,发生突发性强暴雨的可能性大。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18个县(市)的调查区划和排查共发现各类地质灾害隐患8906处,威胁群众85867人,潜在经济损失69173.64万元;由于山区丘陵地区的高陡坡切坡建房多,存在大量隐蔽性强的隐患点;铁路、公路、矿山等工程建设将形成新的不稳定斜坡,地质灾害隐患呈现增多的趋势。

  受降雨和不合理人为因素的引发,今年地质灾害发生的几率可能接近常年,将多于2009年。局部出现大面积群发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今年的防灾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三)地质灾害分布的主要区段

  1.崩滑流易发区:

  宁都-石城:包括宁都县东部,石城县北部的有关乡镇。

  崇义-南康:包括崇义全部,上犹大部,南康以北,大余西北部等乡镇。

  宁都-定南:兴国县北西部、于都县、赣县、会昌县西部、安远县、寻乌县、定南县、全南县、龙南县、信丰县南部。

  我市其它丘陵山区是崩滑流次易发区。

  2.地面塌陷易发区

  瑞金市沙洲坝,大余县荡坪,崇义县,信丰县西牛、铁石口,于都县禾丰、梓山、银坑,兴国县东部、宁都县西部等地。

  三、地质灾害防范重点

  村(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集镇等切坡地段,铁路、公路、水渠两侧,山坳沟谷,旅游区、岩溶区、矿区(含采空区),山塘水库、建设工地和重要基础设施。

  (一)重点防范期

  重点防范期为4-6月的主汛期和7-9月的后汛期。在连续集中降水时期及此后数天内、集中降雨区、台风引发暴雨山洪期,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二)重点防护区

  根据我市历年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和地质环境条件分析,设置重点防护区段和重点工程防护段(见附件3、4)。

  (三)重要隐患点

  根据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和隐患点的实际情况,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列入本年度市级防范重点(见附件2)。中型(不含)以下隐患点,由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年度县级防范重点。

  四、主要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地要从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各项规定,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各地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汛期的重点防灾工作,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首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把防灾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村、组,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状。

  建设、水利、水文、交通、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做好城镇规划区、水利工程区、公路铁路沿线、中小学校区、风景旅游区(点)等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支持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巡查和应急工作。各县(市、区)要在4月前发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市矿管局备案。

  (二)加快“十有县”建设,全面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为全面扎实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完善县级地质灾害防灾机制和体制建设,切实提高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能力。2009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创建活动。国土资源部为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对验收合格的“十有县”将在地质灾害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详细调查项目及经费等方面上给予支持。

  2009年,我市已有信丰、瑞金、定南、会昌、赣县、于都和全南等七个县(市)全面完成“十有县”建设工作,被国土资源部评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其余11个县(市)要充分认识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十有县”建设,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力争在2010年全面完成“十有县”建设工作,实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全面促进地质灾害防治由被动防治向主动防治转变,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完善各项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乡村干部联户防灾责任制,监测预报、汛期24小时值班、提前转移、险情巡查、应急调查、夜间查岗、灾情速报和月报等制度。“赣州市气象水文-地质灾害防御技术中心”要加强地质灾害形势分析判断,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建议。县级矿管、防汛、气象、水文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坚持山洪地质灾害会商制度,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预警预报信息要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并通过其他各种手段迅速下传到各点的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人员。

  (四)突出防灾重点,扎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民地质灾害防治意识

  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世界地球日、防灾减灾日、安全月等为宣传平台,扎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工作。各地要在汛期来临前,进一步加强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进行灾害前兆鉴别、灾害监测预报、紧急疏散等防灾避灾知识培训工作和应急演练,提高干部群众的预警预报和防灾抗灾能力。

  2.组织险情排查,落实防灾措施

  各地要以乡镇为单位,组织乡(镇)、村、组干部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落实防灾与监测责任,及时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并签收登记。不断完善明白卡的内容和管理,将明白卡发放情况汇总报县矿管部门。

  3.加强监测巡查,完善预警预报网络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县、乡、村、组四级群测群防网络,发挥已建成的气象、水文和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等监测点的作用,落实乡村干部联户防灾责任制。各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隐患点动态监测,并建立隐患点数据库。各灾害隐患点实行“三定”(即定点、定人、定责任),建立监测预报制度,做好监测记录,建立隐患台帐。发现险情征兆,及时上报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转移。降雨过程及此后数天要加密巡查监测,及时掌握隐患点变化情况。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在进一步排查调查基础上,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矿管局备案。

  (五)完善预案,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各地严格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每个危险区(段)和隐患点的应急方案,明确预报预警方式、避险路线和自救互救方法,并落实到单位和人户。要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确保一旦灾害发生,能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建立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专家队伍,保证一旦发生灾情或险情,能及时有效进行判断,迅速做好应急处置。

  (六)落实经费,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各地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结合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的组织、调查、抢险、避让搬迁、应急治理以及灾后恢复等提供资金保障。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镇规划,积极推进移民搬迁工程,使地质灾害防治由被动防灾转变为主动避灾。

  (七)加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地质灾害违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的管理,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其它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集镇(村庄)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和工程建设时,必须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灾害防治工程的“三同时”制度。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把审批关,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尤其要禁止高陡坡切坡建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一切可能导致重大地质灾害的违规工程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对已发生和造成危险的,要根据“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治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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