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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全省统计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

  三、青海泉源顾问服务有限公司拒报经济普查资料案

  2009年1月,海南州共和县统计局经济普查员前往青海泉源顾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普查登记,遭到该公司负责人的拒绝。1月至3月间,经济普查员先后5次登门进行普查登记,并反复解释国家经济普查政策,该公司法人代表仍然拒绝提供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企业普查表》(表号:G603-5表、文号:国统字〔2008〕105号)的有关内容。其行为违反了《统计法》、《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海南州统计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西宁市城东区五一幼儿园拒报经济普查资料案

  西宁市城东区统计局于2008年12月19日对西宁市城东区五一幼儿园进行经济普查培训,要求于2009年1月10日前上报经济普查表,该单位未按时上报,后经城东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多次催报仍未报送。2月27日城东区统计局对该单位下发催报单,该单位依然没有上报。其行为违反了《统计法》、《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西宁市城东区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补报经济普查表。

  上述4起统计违法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全省各类统计调查对象要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统计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定统计义务,积极支持政府统计工作,自觉配合政府统计调查活动,及时、如实地报送统计资料,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大局观念,不断提高依法统计意识,维护统计法律尊严,进一步关心、支持统计工作,加快我省统计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进程,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统计支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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