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
(鄂政办函〔2010〕13号)
宜昌市、恩施自治州、巴东县、秭归县、兴山县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1号)精神,为了做好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治理工程的防治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通过省级最终验收合格的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移交工程所在地县级政府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范围
通过省级最终验收合格的三峡库区二期、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均属移交范围。
二、移交主体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移交方是省地质灾害防治中心、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和巴东县、秭归县、兴山县、宜昌市夷陵区地质灾害防治中心等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的接收方是工程所在地县级政府,工程的监交方是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移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