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具有建筑节能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就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结合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在规划许可阶段,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建筑设计说明中应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并明确项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二)应明确建设项目所在地气候分区,计算建筑体形系数,并满足所在气候区相关标准要求。
(三)对有日照要求的民用建筑,应明确建筑日照执行标准,并满足国家和我省有关建筑日照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四)建筑总平面设计应充分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建筑的主朝向应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
第五条 规划许可阶段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的建筑节能审核,应以填报格式文件《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该表见附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将《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征求意见表》与其它申请资料一同报规划许可部门。《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征求意见表》中的基本信息由项目设计单位负责填写。
(二)规划许可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时,应一并接收《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征求意见表》,并对原则同意的建筑方案,向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发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征求意见表》。
(三)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查规划许可部门盖章发出的《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征求意见表》所填报内容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明确建筑节能审核意见。
第六条 建筑方案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应严格遵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方案设计文件及填报的《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征求意见表》中全面反映有关节能设计内容,保证项目建筑节能设计信息真实准确。
第七条 负责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核工作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征求意见表》(含建筑方案)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