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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程序规定》及执法文书的通知

  委托代理人:2.姓名:        职务:        
  工作单位:                       
  其他参加人:                      
  听证记录: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案件承办人(签名或盖章):    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听证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其他人员:

  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执法文书(27)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案由:                        
  日期:       地点:      方式: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人:    
  案件调查人:         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1.         2.          
  证人:1.            2.           
  其他人员:                      
  受本局(办)负责人指定,本人主持了                       一案的听证会,现提出听证意见如下:                                       
                           
                           
                           
                           
  主持人:(签名):                 
  领导审核意见:                    
                           
  审批人:                     
  附:《听证笔录》共   页,证据材料    份。

  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执法文书(28)

  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审批表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或名称

 

性别

 

年龄

 

职务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立案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承办人

意 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审查人

意 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主要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及依据:

  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执法文书(29)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冶矿管罚  字〔   〕第  号

  当事人:

  经查明当事人  。已违反  第   条第  款,根据  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  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         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本局(办)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执法文书(30)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执

受送达单位(人)

 

送 达 地 点

 

送达文件名称

文  号

收到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不能送达

理  由

 

备  注

 

受送达单位(人)(签名或盖章)

 

见 证 人

(签名或盖章)

 

送 达 人

(签名或盖章)

 


  注:1. 被送达人不在时可由其单位或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
  2. 发生拒收情况时,需有其他人员在场,记明情况,留下送达文件即为送达。

  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执法文书(31)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时间:                   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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