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交听证双方审核,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正或者改正;审核无误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意见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有关材料、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听证意见书等进行审查核实。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十七条 听证意见与本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致的,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的,提交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重新调查取证。
第六章 结案归卷
第四十八条 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可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下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四十九条 案件办理完毕,经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
第五十条 在结案之日起30日内要按下列要求将有关文书、图表、视听资料等按下列顺序编目分类归档。
(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用蓝或黑色钢笔书写;
(三)案卷装订的顺序:
1. 宗卷封面;
2. 宗卷目录;
3. 立案审批表;
4. 调查、询问、勘验、听证笔录;
5. 鉴定、评估结论,证据材料;
6.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
7. 行政处罚告知书;
8. 听证意见书或听证报告书;
9. 核审意见;
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11. 送达回执;
12. 执行情况记录;
13. 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判决书、裁定书;
14. 财务处理单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15. 结案审批表;
16. 卷宗封底。
编目分类完毕应当按国家有关机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七章 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各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执法资格并持有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按规定着装和佩带标志,并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五十二条 各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并建立办案岗位责任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
第五十三条 各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错案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四条 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决定的有关市、县(市、区)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作出处罚决定起7日内向上一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责令停止生产的;
(二)暂扣、吊销许可证的;
(三)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受省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河北省冶金矿山管理办公室负责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行政执法的有关法律文书由省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文书,应当到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申请领取,并进行登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执法文书(1)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冶矿管执监 字〔 〕第 号
局(办):
经查,你局(办)于
年
月
日做出的
行为(文号: ),违反了
的规定,该行为违法(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予以纠正(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并将改正情况上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改正的,将依照《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执法文书(2)
现场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
检查场所:
检查时间:
被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 行政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情况:
被检查单位意见:
检查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共 页第 页
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执法文书(3)
整改指令书
冶矿管整 令〔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问题,于
年
月
日前
。逾期不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行政检查人员(签名或盖章):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由检查人员保存,一份归档。
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执法文书(4)
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
冶矿管复 字〔 〕第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