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是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有效降低责任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并重点落实以下工作制度:
一要健全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各学校要进一步健全门卫、值班、巡逻等方面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不适合人员调离门卫岗位。要创造条件,配备保安、加强门卫安全管理。要落实小学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接送的交接制度,严格学生外出登记请销假制度。同时要特别强化节假日的值班和领导干部总值班制度。
二要健全学校与当地公安机关、家长和社区的安全联防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除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外,对发生在校外的各种可能造成学生伤害的安全事故也负有预防教育的责任。要完善学校周边的报警点和报警程序,了解和掌握学生校外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良现象,防患于未然。
三要建立学校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校安全信息报送,省教育厅将定期发布安全信息简报。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信息报送人员应在半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将简要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四要健全教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要制定火灾、食物中毒、拥挤踩踏、校舍安全、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在出现紧急情况下,要确保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迅速到达工作岗位,迅速报警,迅速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抢救、自救和疏散工作,减少损失。
五要建立安全预警和安全通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针对本地本时期多发学校安全事故的特点,要及时向学校做出预警,提前做好教育防范工作。要定期通报本辖区内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通过事故通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加强学校的事故预防工作。安全预警和安全通报工作要常态化、制度化。
六要建立安全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督导检查考核的内容,形成定期检查与随时抽查相结合,专项督查与非专项督查相结合,形成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学校安全工作督导检查制度。
三、加强教育,进一步增强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