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学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要将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出质疑。学校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主管部门提请复议。学校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将最终结果通知被确认的受助学生,建立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受助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所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五条 各普通高中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提前做好认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各普通高中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学习成绩等,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学校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均收入、当地消费水平及学生的品质状况和学习成绩等,确定本地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的认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