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中未毕业,但终止了学业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上年度已经享受资助的学生,下年度需要继续资助的,须重新申请和认定。学校和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校)的受助名额,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学校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学习成绩和品质状况等方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0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3、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4、资格审查
1)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有关部门积极参与。
2)审查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和品质状况等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B、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C、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道德品质和学习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认真进行评审,提出本学年本校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学校申报的初步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学校意见后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