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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二)高中未毕业,但终止了学业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上年度已经享受资助的学生,下年度需要继续资助的,须重新申请和认定。学校和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校)的受助名额,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学校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学习成绩和品质状况等方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0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3、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4、资格审查

  1)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有关部门积极参与。

  2)审查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和品质状况等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B、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C、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道德品质和学习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认真进行评审,提出本学年本校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学校申报的初步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学校意见后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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